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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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6-12 点击率:0 来源: 提交人: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助学机构助学指导思想不端正,过分追求助学规模和经济效益;个别助学机构在生源组织上存在着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严重缺失,助学质量难以保证;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对社会助学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管。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保障助学基本条件

  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必须是经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的学校、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自考助学活动(部门和行业委托开考的专业除外)。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社会助学指导思想和办学宗旨。

  (二)领导班子健全,主要负责人必须从事过高等教育工作,懂得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三)具备相对稳定、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能适应专业辅导要求的师资力量。

  (四)具备相对固定、符合教学要求的办公场地、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

  (五)具备健全的教学、行政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由助学机构独自或与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合作开办的全日制、业余自考助学班,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保证助学班正常教育教学需要、产权明晰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生均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租赁场地举办助学班的,租赁场地须产权明确,土地证、房产证齐全,并依法取得租赁期内房屋的使用许可证书。租赁期自最近一次组织自考学生当年起计算不得少于3年。

  (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3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专职校(院)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全职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三)教师均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其中50%以上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每个专业须有2名以上该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教师,且能专门从事本校教学工作。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四)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二、不断完善审查注册制度

  (一)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的审查登记,并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

  1、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省属和部属学校以及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开展社会助学的,直接向省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查登记;

  2、市州及以下所属学校,以及经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开展社会助学的,向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部门审核后,由市州自考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并报省自考管理部门批准;

  3、各级自考管理部门在接到助学机构的申请之后,应及时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助学机构的办学条件,并在一周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社会助学的初审意见。省自考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定期组织集中审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登记的助学机构,由省自考管理部门统一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

  (二)已经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的各类助学机构,在每年年初或每期助学班开办前,必须将助学工作方案(包括拟开展助学的课程或专业、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师资情况等)、合作办学协议及广告宣传资料等,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1、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在校内开展助学活动的,其助学工作方案、合作办学协议和广告宣传资料由省自考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2、主考学校以外的其他助学机构,以及主考学校在校外独立或与其他助学机构合作开办助学活动的,其助学工作方案、合作办学协议和广告宣传资料必须通过主考学校授权部门的审核,并报其办学所在地的市州自考部门审查备案;

  3、各级自考管理部门接到助学机构报送的助学工作方案、合作办学协议和广告宣传资料等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是否同意助学机构按所报方案开展宣传和助学活动。

  (三)对助学机构按专业开办的助学班的学生实行注册管理。主考学校和助学机构必须按省自考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采集、报送考生基本信息,办理考生注册手续。要切实加强对注册考生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并妥善保管考生考籍档案资料,按时组织考生集体报名参加自学考试,做好毕业考生的就业服务指导等工作。省自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注册考生的管理指导和跟踪服务,为考生学习、考试和毕业、就业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三、全面规范社会助学行为

  (一)主考学校及其它高等学校开展社会助学必须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考学校开展助学活动,必须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各主考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要从严控制校内自考助学班的数量,且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主考学校与其它助学机构联合开展社会助学的,合作方必须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同时还须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主考学校要加强对校外助学站点的监管力度,正确指导校外教学站点开展助学活动,严禁将办学权和教学权转移、下放,杜绝考前押题猜题等“助考”不助学行为。

  (二)要切实规范生源组织行为。各助学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要加强对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引导他们依法依规、优质高效地参与助学活动。严禁助学机构以主考学校、自主命题等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招揽生源;严禁跨省、跨专业组织生源;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组织生源;严禁以承包的形式将生源组织计划层层分包。组织生源的宣传广告资料必须严格履行审查手续,其内容包括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学历层次、食宿条件、收费项目及标准、证书类别、颁证方法等事项,且内容真实、准确,不得使用含糊、欺骗或误导用语。对不履行审查手续,擅自散发、刊播宣传广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要加强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助学机构必须严格按专业计划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足额开设课程,精心组织教育教学;加大教学投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加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助学手段,开发教辅课件,进行网上辅导答疑,努力做到教学、管理、服务“三育人”。

  (四)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各类助学机构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

  四、着力加大评估考核力度

  省自考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助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全省范围内的助学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综合评估。市州自考管理部门要按省自考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对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年度审查和评估考核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州自考管理部门进行初评。各级各类助学机构每年年底前,须将本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评估考核自评情况等考评材料报送当地市州自考管理部门。市州自考管理部门采取常规检查、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照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助学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报省自考管理部门审定。未按要求参加年度审查和评估考核或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助学机构,不得继续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评估考核不合格。省自考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取消助学资格的处罚。

  (一)助学指导思想不正确,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助学资格的。

  (三)不履行审查手续,擅自刊发虚假宣传广告资料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助学登记证的。

  (五)擅自超出批准助学的专业范围或区域,易地进行助学活动的。

  (六)非法编印、订购、销售、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不按规定收费的。

  (十)一年内未开展助学活动或不接受评估检查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职能处(科)室,配备专人负责对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自考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助学机构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社会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主动要求停止办学,或因违规办学取消助学资格的社会助学机构,要密切配合,全程监督,协助助学机构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的遣返、转移等相关工作,确保整个过程安全稳定。各级自考管理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执行“教考分离”的基本原则,严禁自考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助学机构兼职,严禁社会助学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参与自学考试命题、制卷、考务和评卷等工作。

  社会助学机构必须对自己的助学行为全面负责。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逐级建立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和化解影响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的隐患;要充分发挥自考助学机构管理队伍及学生社团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宿管员的工作责任;要加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及时分析引导网络舆情,通报有关信息;要按治安综合治理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与办学所在地政府各相关部门联系,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管理,强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自考管理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要认真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自考社会助学活动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取缔违规办学行为,排除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对于违反规定开展自考助学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自考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符合办学条件的助学机构,要及时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其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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