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2-05-02 点击率:0 来源: 提交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学生,我校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办学,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必须热爱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及院(系)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我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生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辩;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5.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学校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各项义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和学院(系列产品)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办理报到、缴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及其站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而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档案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酌情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得学籍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脱产班(全日制自考)的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暂休学,但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站、教学点)规定的报到日期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保留学籍而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注册,属校本部的,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负责;属函授站、教学点的学生,由函授站管理科收齐资料后,交学籍管理科注册。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新生登记表、体检表、学习成绩单、奖励与处分、毕业生资格审查表与毕业鉴定等材料。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籍登记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归档备查,其它档案材料交学生本人转用人单位归档。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后的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在实践教学结束时由教师进行考核。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审核,报经院分管负责人核准。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五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或“及格”者,即算完成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低于60分或为“不及格”者,必须补考或重修。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                 五级制

90~100 分              优秀

80~89                  良好

70~79                  中等

60~69                  及格

< 60                   不及格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继续教育学院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医院病假证明),报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学籍管理科备案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凡考试舞弊和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第一次正常补考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院察看处分和旷考的学生,经教育,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于毕业前申请补考,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对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的课程,并达到本院教学要求的;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3.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4.学生免修必须在开学二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准予免修。

第二十条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一学年累计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起点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留级学生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可跟原学习班级试读,试读期间课程考试经补考后又有不及格者,应作退学处理。试读期间各门课程及格,对原补考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三条  课程门数的核定: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不能跨大类(文科不能转理科)、跨层次(专科不能转本科)和变更学习形式(业余不能转脱产)。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或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并有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成人教育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继续教育学院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院校,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院审核同意,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适合其身体条件者;

5.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事由。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视为旷课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或转学:

1.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2.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跨大类互转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继续教育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班主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籍办审核,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同意转专业。学生转学,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予办理。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院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发函向拟转入院校联系,由转入院校同意后报所在省高教部门批准,转入院校到有关批准文件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转学需提供的材料有:学生转学申请书、学生原始录取注册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转出院校同意转出函、拟转入院校同意转入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院校指定医疗单位健康诊断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将材料交继续教育学院学藉管理科,于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完,其它时间不予办理。转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专业学制外延长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或保留学籍:

1.因病、伤经诊断证明,确需停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进行治疗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在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继续教育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2.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凡属自费出国学习,在出境前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1.批准入伍的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可保留学籍。

2.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3.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教务科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4.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院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2.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3.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4.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班班主任签署意见,送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按上述规定实行的退学处理,不属校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者,回原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学生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凡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家长或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初审、学籍办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予以退学。

5.被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按继续教育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在毕业审查时,学生若未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作结业处理。结业生可于一年内回院参加未完成课程的重修与考试,及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1门至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2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1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满一年以上、中途退学的学生 (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并通过学位外语、专业课程考试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因未取得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如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须在地市级及以上报纸上声明原毕业证作废,而后方能补办。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学生应当协助学院做好维护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应当爱护学院公共财物,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事业。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形象与声誉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依法需要办理社团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团体章程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继续教育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和学生公寓有关规定住宿,遵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因特殊原因不在学校统一安排公寓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者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先进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口头表扬、通告表扬等多种形式,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学生个人奖励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违反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受处分的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在毕业前申请撤销处分。但被开除的学生除外。

学生党员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学生团员违反团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可直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学校保障学生充分行使申诉权,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申诉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学生行使申诉权和诉讼权。

学生申诉及申诉的处理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邮编:410004 电话:0731-85623356 湘ICP备09017705号 湘教QS4_201212_010022 丨 信息中心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