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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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时间:2012-05-02 点击率:0 来源: 提交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理学、工学、农学、文学、经济管、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八大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水平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及毕业一年内的往届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实施办法授予相应的成人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四条  对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已达到以下各项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总平成绩在65分以上,论文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参加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

(二)在校期间受过党、团、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及毕业一年内的往届毕业生于每年5月中旬前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书及申报材料统一交给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初审;

(二)初审学生名单及相关文字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审定后报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

(三)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以及教务处提供的名单,逐个审核,按本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规定,审议通过和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学位授予名单,对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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