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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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
时间:2012-05-02 点击率:0 来源: 提交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规范考核工作程序,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在校学生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五条  各学院、教学点必须高度重视实践性环节考核,不得以考试或考查等其它形式代替这一教学环节。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和按要求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以学院(教学点)为主体,实行校、院(教学点)专业二级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职能: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会同领导小组审定各学院(教学点)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细则。

2.汇总各学院实践操作考核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安排,并检查执行情况。

3.实施实践操作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前期、中期、后期检查;协调有关事宜;对未达到各阶段进度、质量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学院(教学点)及个人进行督查。

4.抽查实践操作考核、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组织实践操作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评估和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编辑出版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选编。

第八条  各学院(教学点)应成立实践操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学院(教学点)院长(负责人)或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较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的3~5名专业课教师组成,学院(教学点)自考专干负责日常工作。实践操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向各专业布置实践操作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使学生明确实践操作考核、毕业论文(设计)目的和要求,组织中期检查。

2.向成人教育教学院报送学院(教学点)当年实践操作考核领导小组名单,审定并报送实践操作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和组织安排情况等。

3.定期检查实践操作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处理实践操作考核、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本院(教学点)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并按学校要求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并汇总装订成册,送交至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归档。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九条  实践性环节主考专业(课程)考核小组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能力者。

第十条  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应考者一般在理论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规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全部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试。

第十二条  各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原则上每年安排二次,分别在每年的3月和9月进行(3月份安排秋季学期,9月份安排春季学期)。

第十三条  各学院(教学点)应制定专业实践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报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审定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实施细则的内容一般包括:考核目的和要求、考核内容、组织领导、时间及地点安排、考核程序及要求、成绩评定以及免考条件、办法等。

第四章  考核分类

第十五条  应考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报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向省考试院报考,各学院(教学点)实践性环节主考专业(课程)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各类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实验考核

1.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必读书目和参考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实验申请,经主考专业学院实践性环节考核小组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实验场所完成相应实验。应考者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3.组织考核的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应考者的实验操作进行评定,并结合考生实验报告评定总成绩。

第十七条  实习考核

1.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的目的和要求;(2)实习内容;(3)实习方法;(4)实习场所;(5)实习时间;(6)实习报告;(7)考核目标、内容和方法。

2.应考者按照实习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实习申请,经主考专业学院实践性环节考核小组同意,在申请或指定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3.接受实习的单位对应考者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学院根据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实践考核

1.课程实践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课程实践的目的和要求;(2)课程实践考核内容;(3)必要的数据和条件;(4)计算要求;(5)具体实施意见;(6)完成的时间;(7)参考资料;(8)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拟出具体实践方案,经主考专业学院(教学点)实践性环节考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院(教学点)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指导进行课程实践指导。

3.课程课程实践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学院(教学点)组织有关教师进行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考核

1.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和要求;(2)选题依据和范围;(3)完成的时间;(4)参考资料;(5)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主考专业学院(教学点)实践性环节考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学院(教学点)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3.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4.应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写出评语,由学院组织有关教师进行答辩、评定成绩,再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登记。

第二十条  其它专门技能的考核按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以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中等,60分-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采用及格和不及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将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登录成绩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五章  考核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考核费等。

第二十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签发的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肃考核纪律。应考者在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按作弊或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行为的,报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考核工作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相关学院(教学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主考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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