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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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9-18 点击率:0 来源: 提交人:

中南林发【2010】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办学优势,广泛调动学院(系)发展自考助学的积极性,提高办学综合效益,增强院(系)活力,促进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健康持续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是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补充和有效形式,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要求高,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必须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根本方向,牢固树立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确保质量的办学指导思想。处理好自考助学与普教工作的关系;处理好院(系)利益与学校整体利益的关系;处理好办学规模与质量效益的关系,科学指导,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第三条  我校自考助学坚持校内校外并举的发展模式,大力支持院(系)面向社会、行业和基层企事业单位拓宽生源渠道,以校外助学点为依托,广泛开展合作办学;校内举办自考助学脱产班必须经学校批准。院(系)所需资源(场地设施)经由学校批准统一调剂安排,各院(系)不得挂靠和引进社会合作机构,不得变相出租场地设施。办学规模必须控制在可供利用的办学资源限度内,不得冲击和影响普教教学和管理秩序。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和院(系)名义在校内组织生源办班。

第四条  自考助学必须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施,继续教育学院既是我校自考助学的主体,又是自考助学的管理职能部门,兼具办学和管理服务双重职能,归口管理全校自考助学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决议决定切实履行指导监督与协调服务职责。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为专科段和独立本科段,办学形式分为自考助学考生和社会自学考生。其中助学考生又可分为业余助学和脱产助学。业余助学是由考生自选教学辅导机构,针对应考科目参加复习;脱产助学是由具备主考资格的高校集中组织考生按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要求实施教学和实训,然后组织考生参加国家自学课程统考。

第六条  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必须是学校已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备案的专业。未经备案的专业一律不得组织生源办班,院(系)举办自考只能办本院(系)所属的专业。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增专业申报工作在继续教育学院指导下进行,其相关申报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汇总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备案。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八条  校内开办自考助学班依托校本部自考助学点运行;校外开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申报建立自考助学点取得助学资格后方能组织生源办学。

第九条  校外合作办学助学单位必须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职高专院校或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各院(系)要从依法办学,诚信合作,提高效益,确保稳定的高度出发,慎重建立校外合作办学关系,严禁擅自与任何无合格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办学,损害学校利益。

第十条  自考助学点的设置由承办院(系)提供申报材料,内容包括开办专业、助学规模、生源组织形式 、师资及教学保障、收费标准及经费管理、学生教育及生活管理、助学点单位资质(复印件)、办学资源情况、助学点负责人的诚信情况、双方合作意向等。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审核认可承办院(系)提供的助学点申报材料后,会同承办院(系)对拟设助学点进行实地考察,如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符合设点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具体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向省教育考试院报批备案。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承办院(系)自考助学计划列入自考助学年度计划,统一编制发布自考助学年度报读指南,协调指导承办院(系)开展生源组织发动工作。

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协议的签订与管理

1. 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合作办学协议书采用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统一范本,内容包括承办院(系)、合作办学地点、助学点设点单位法人信息及资质材料(复印件)、合作办学项目、办学规模、助学形式及年限、教学组织与管理措施、收费及分成比例、双方职责与义务、诚信及违约约定等。

2. 承办院(系)根据协议书范本要求与合作方具体洽谈,达成合作意向。

3.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对承办院(系)与合作方的合作办学意向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学校批准,批准后的合作办学协议正本经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合作办学协议一式八份,分别由承办院(系)、合作单位、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留存。

4. 未经学校授权批准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

第四章  考籍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学习的考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专科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

第十五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办理报到、缴费等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要求每生每年注册1次(每年有两次注册机会)。未按要求缴纳学杂费(含注册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学生不能注册,未按时注册的学生不能继续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无学制规定。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中途、退学、退考,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助学点同意后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备案。助学期满,如考生仍有科目考试未能通过,可由考生自选学习形式续考或退出考籍。

第十八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通过报考专业层次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可获得由主考学校署章的国家相应专业、层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有关决议决定,从学校实际出发拟订自学考试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订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程并抓好落实。

2. 负责汇总和统一办理自考助学点的申报备案,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对校外助学点设点单位的资质及办学条件的考察,审核合作办学协议。

3. 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增专业的论证组织、材料审查和报批备案。

4. 负责对各院(系)生源组织宣传资料的审核,统一编制和发布自学考试助学年度报读指南及入学通知书。对各院(系)生源组织和报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与监督检查。

5. 负责下发考试计划,组织自学考试教材的统一征订和分发,会同各承办院(系)对外聘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

6. 负责对自学考试考生报名信息的汇总上传,办理注册和应考手续,安排考务工作;建立考生基本信息和考试成绩数据库,办理考籍异动手续,申领发放考生毕业证。

7. 负责自考助学点的教学评估、毕业生论文质量监控、自考工作业务培训、自学考试命题和评卷教师的选派组织,自考考点设置与组考工作。

8. 负责编制自学考试合作办学协议书范本,对各学院(系)已生效的合作办学协议实施跟踪管理。

9. 及时做好信息传递和协调服务工作,正确引导和协调承办院(系)规范有序开展生源组织和教学管理工作。及时向学校财务处提供承办院(系)收费与应上交学校提成经费准确数据,协调处理生源组织、收费、注册、发证等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突发事件。

10. 完成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承办院(系)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学校及继续教育学院的工作部署与管理要求。

2. 熟悉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工作规程,院(系)要安排领导主管、专人经办,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列入本院(系)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 组织对拟设助学点办学资质及办学条件的严格考察,提供自考助学点设置申报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备案。

4. 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编制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范本与合作办学单位洽谈合作办学意向,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签定《合作办学协议书》。

5. 拟订年度助学办班计划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和学校批准;编制生源组织宣传方案(包括本院〈系〉概况、专业介绍、组织形式及具体措施等资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发布。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任何学院(系)及个人均无权以学校或院(系)名义对外发布自学考试报读宣传资料与信息。

6. 按自学考试报考工作规程,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自学考试报名、注册、课程报考、考试组织、成绩登录、考籍异动等信息的确认与管理工作;及时报送学生名单、每学期开课计划、教学进度情况及学生考试考核成绩单;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自学考试毕业生信息采集上传,毕业生论文答辩、毕业证书核发工作。

7. 严格执行合作办学协议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正常运行,确保学生安全和稳定,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统考课程的通过率。

8. 严格执行有关自考教材管理的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教材。

9. 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自考助学点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

10. 组织本院(系)自学考试新增专业的需求调研与论证,按申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上报备案。

11. 严禁利用合作办学关系“点中设点”,不得引入社会中介组织生源,不得使用院(系)印章或擅自刻录以学校或院(系)冠名的印章处理对外合作办学事宜。

 

12. 加强对校外自考助学点运行情况的监管,对违约、违规,特别是影响学生安全稳定等敏感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置。

13. 负责落实本院(系)自学考试学杂费收缴和合作办学经费提成结算工作。

14. 完成省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和学校及继续教育学院交办的相关工作事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办学办班所在地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或降低标准收费、跨学年收费和自设项目收费。

第二十二条  承办院(系)自学考试助学收入按学生应缴学费总额为基数进行分配,其中校外办学:按合作办学协议确定的比例,院(系)所得部分20%上交学校,80%归承办院(系);校内办学:40%上交学校,60%归承办院(系)。需占用学校公共资源的,由承办院(系)按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交纳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继续教育学院实行年度目标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自主招生办班的各类收入和各院(系)承办自考助学上交学校的提成经费一并计入继续教育学院目标任务核定范围,继续教育学院除完成上交学校核定的经费任务外,另按本院自考报读学生专业人数(以注册为准)每年每生100元支付专业所属院(系)作为专业建设费,对已纳入报读指南但无生源的专业按每年每个专业2000元付给院(系);如因院(系)组织生源困难,不够成建制(每班35人以上)开班的,可将已联系的生源移交继续教育学院,并由双方协商生源组织补偿费用;各院(系)在继续教育学院承担自考助学班教学任务的,按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每课时10元付给院(系)教学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校外合作办学必须按合作办学协议分成比例,由承办院(系)与合作单位在每学年开学两个月内结算,并将学校方应得部分及时汇入学校指定账户;校内办学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费或授权承办院(系)代收,使用统一收据,分户管理。承办院(系)的经费提成,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准,由财务处按教学工作进程分批划拨。承办院(系)所需办班教学与管理成本开支均从承办院(系)所得份额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承办院(系)不得拖欠、截留和挪用办学创收经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承办院(系)及合作单位在生源组织、收费及经费管理、注册、发证等环节中严重违反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管理要求,对学校造成经济、声誉损失和损害学生利益的,其经济损失由承办院(系)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院(系)行政一把手是自学考试助学的第一责任人,院(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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