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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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1-09-24 点击率:0 来源: 提交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与校外单位开展合作培训项目,保护受教育者和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合作机构在学校合法拓展业务,根据中南林〔2020〕79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归口管理,学校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完成。合作项目具体实施由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开展,全面负责项目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协议签订、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作项目,是指学院与校外单位开展的除学历教育之外且不颁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各类形式的办学活动和培训项目。合作培训要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鼓励优质教育资源在我校举办高水平的非学历培训,注重培育品牌项目,保障教学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开展合作培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遵从学院的统筹管理,保障学院的利益,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四条 有意向与学院开展合作培训的机构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名称资质、项目内容(含培训计划、教材、实训实践条件)、项目可行性分析、起止时间、合作方式、收费标准及依据、使用学校资源情况、招生用印、结业证书或成绩单发放要求、培养目标人群、考核体系、师资情况、招生简章、学员安全保障措施及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对合作机构的主体资格、举办资质、委托代理权限、运营状况、资信情况、社会信用,以及与本单位负责该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实,审查培训资格证、营业执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等。合作机构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方案完备。对于已经具有相关项目办学经验,已形成一定品牌的合作机构,学院将优先合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将核实结果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评审基本原则包括: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3、是否有利于学校、学院办学品牌和社会声誉;4、是否存在校内同质竞争;5、法律、经济风险防控及风险管控机制的建立情况等。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将学院评审结果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通过评审并获批的项目方可立项。

第三章 合作协议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合作协议期限为3年一个周期。协议有效期满时,自动终止;学院与合作机构任何一方提出续签协议,需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续签协议。

第九条 合作协议生效后不得变更。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任何一方要求变更、补充协议内容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合作协议内容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校方与合作机构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或变更有关条款,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合作:1、双方协商同意,可终止合作;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不算违约);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协议无法履行;4、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作协议或者有不规范操作,在对方提出三次整改要求后仍未改正的情况下,对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学院与合作机构应继续履行如下义务:1、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合作机构须继续按要求完成对在培学员的服务工作,直至所招学员全部完成所学课时;该期限内,学院须继续按合作协议约定义务负责后勤保障工作。2、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在协议期内注册培训的学员继续缴纳学费的,双方仍需按协议约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分成及结算。3、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并完成与培训工作相关的一切善后事宜,不得侵犯已入学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二条 合作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以及合作项目相关的新闻报道等,须经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严格审核,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学院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发布。

第十三条 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内容,必须与申报材料一致,做到合法、真实、清楚、准确。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的信息不得与学历教育信息相混淆,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发布与合作项目相关的新闻报道必须真实。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审核同意,合作机构不得擅自以学校或学院及其所属部门名义印制和发布招生简章、宣传广告以及发布与合作项目相关的新闻报道。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对合作机构项目实施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进行审核论证,督促合作机构,认真履行对该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工作职能,承担相应办学责任。

第十六条  合作机构须建立稳定的非学历教育管理队伍,获批项目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负责人等,同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合作机构应保证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每个获批项目必须具有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调整总学时数。

第十八条  合作机构须对教师授课内容负责,从严治教。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严禁散布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严禁传播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十九条  学院与合作机构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存档工作,保存好以下资料:项目申报材料、书面批复、招生简章、广告宣传、各类协议(合同)、学员情况登记表、培训大纲、学习成绩表、结业证书、花名册等。

第六章 校内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须遵守学校资源(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馆、宿舍楼及教学、生活辅助建筑与设施等)管理规定。学院、合作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配置、使用、管理校内资源。

第二十一条 合作机构需使用校内资源时,须提交申请,明确使用时间、地点、装修或装饰方案,申请通过后方可使用。合作机构如需自行改装、装饰办公及教学场所必须事先将方案报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校内资源出租出借(或同意出租出借)用以举办未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任何合作项目不得利用学历教育的名义申请使用学校各种资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合作培训项目活动承担主体责任,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应对合作机构在合作培训中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重点做好对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定期开展合作项目检查和项目评估,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校内未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从源头上杜绝校园内违规办学的现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和合作机构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开展财务工作,合作机构的收费应当根据学习项目和内容、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有收费均应如实入账,按照协议约定将学校占比金额及时足额汇入学院提供的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转接账务。合作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使用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应当依法制定退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作机构应要求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入校前签订由学院和合作机构共同盖章的《学员告知书》,应对学习项目与内容、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退费办法与程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进行约定,由学员、学院和合作机构留存。合作机构招收未成年学生,应与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所有学员均应录入学院提供的学员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合作机构负责学员的日常事务管理,承担学员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履行安全职责,合作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合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设施与设备,加强消防、食品、卫生、心理等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通过开展应急安全知识教育、为在培学员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以合作办学名义(或以承包办班方式)出让学校办学权、教学权等;严禁合作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雇用个人代理行使招生权限等违规行为;严禁合作机构再次转让合作办学权;严禁合作办学机构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教师和学员的公民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项目合作期间,与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之间不得相互诋毁,恶性竞争,损害学校声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财物的;2、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4、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办学许可证的;5、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6、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合作机构在项目合作期间存在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引发社会纠纷和矛盾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有权终止培训合作,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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